7月21日,在呼和浩特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名单》,撤销刘振才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据悉,刘振才任扎赉特旗旗长、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经其妻刘某分50次非法收受陶某等31人的现金总计684万元,两套价值26.3136万元房产,单独或经其妻刘某分36次收受陈某等9人所送礼金总计62.5万元。
刘振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纪委第20次常委会议研究,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党委第十五次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振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刘振才受贿所得772万余元和主动上交的其他违纪所得100万余元予以收缴、接收并上缴国库。刘振才受贿问题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史万森 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