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公园索赔四万元
张女士说,我是被敞养的猴子惊吓落水的
在公园买票乘船时意外落水,致左手动脉被割伤。家住沙区的张女士称,自己遭遇此不幸皆因受到人工岛上敞养的猴子惊吓。因此,她将公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乘船游玩时湖中落水
53岁的张女士诉称,去年7月18日,她与丈夫和孙女到沙坪坝区公园游玩。3人来到碧湖,买票后乘脚踏船到湖上游玩。当船行至湖中心的人工岛附近时,张女士突然看到在岛上敞养的猴子朝游船跳过来,因受惊吓她不幸落水。落水时,左手手臂被船沿割伤。后经诊断,其左手左桡动脉断裂,全身多处受伤,为此住院8天,病休了1个月。
张女士认为,自己在公园内买票乘船,公园应保障人身安全。由于公园疏于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导致她因受猴子惊吓而落水受伤。因此,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三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
对此,公园方认为,既然张女士是以侵权为由起诉索赔,那么她就应要求直接侵权人进行赔偿。而造成她落水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是猴子的饲养者和游船的经营者,因为公园已将人工岛及游船业务出租给他人经营。由此,公园要求将人工岛租赁者杨某和游船经营者张某追加为被告。昨日,杨某和张某作为第二、第三被告也参加了庭审。
公园代理人称,由于猴子是人工岛租赁者杨某饲养的,因此张女士应找杨某赔偿。此外,张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受伤是因受猴子惊吓所致,因此公园不同意支付赔偿;杨某也认为,张女士称受伤是因猴子惊吓所致缺乏事实依据,不同意支付赔偿;而游船经营者张某则表示,游船旁边有护栏,正常情况下人不会落水,因此也不同意支付赔偿。
猴子是收养的野生猴
为证明自己的确是受猴子惊吓才落水受伤的,张女士向法庭举示了自己落水后第二天的一份报纸,上面报道了她落水受伤的事情。在该报道中刊发的一幅图片证实,事发后人工岛还有敞养的猴子在活动。张女士认为该图片足以证明自己是因受猴子惊吓而落水受伤的。
为此,人工岛租赁者杨某表示,岛上饲养的猴子,都是野生动物组织收养的野生猴,饲养他们其实是对野生动物的救助行为。他与公园签的租赁合同2009年12月就已到期,但因难以找到安置猴子的更好去处,因此公园才同意让他在去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搬迁。目前,养在笼子中的猴子都已搬迁,还有两只小猴仍在岛上敞养。但杨先生表示,猴子虽然敞养,但并未发生过吓人或伤人的情况,因此报纸上刊登的猴子敞养的照片,不能证明张女士就是被猴子惊吓落水受伤的。
由于双方争议很大,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