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新天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伟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褚程军、黄一平,以其时任农业银行上海市松江区城西支行、泗泾支行行长的身份,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向四十二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74,723,8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172,940元。
其中,褚程军为了获取吴连伟许诺给予房产等好处,以其名义向上述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52,167,800黄一平以其名义向上述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人民币198,090,800元。2010年12月25日,12月28日,三名被告人分别在本市闵行区及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捕后,吴连伟多次向警方表示,他确实向褚程军和黄一平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他们其它的借款与他无关,不应把两个行长所有的借款都算到他的头上。他在西安成立了两个房地产公司,都在运作实体项目,一个是大兴广场的,一个是高新区鱼化寨村城中村改造,这两个项目总共投资了2千多万元。
吴连伟的代理律师、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认为:如果仅凭着褚、黄二人的证词,就判定吴良伟有罪,明显存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吴连伟确实与褚、黄二人有经济往来,但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褚黄二人并非是吴连伟的御用提款机,恰恰相反,在褚、黄二人谋求的某种金融江湖里,吴连伟不过是褚黄二人2.7亿高息转贷的客户之一。没有证据证明,褚、黄二人把2.7亿的融资全部高息转贷给了吴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