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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即拘役 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马路杀手”

Click: 802     Date:2010/12/21 9:31:45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他要点----------

我国拟修改刑法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

据此,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详细>>

中国刑法修改拟出“重拳”确保食品安全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人们心中永远难忘的伤痛。

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因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河北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以及该市分管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均被免职或辞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不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没有增减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数量,仍然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赞成草案的规定,但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对其中的有些犯罪是否取消死刑需要慎重,建议减少一些取消死刑的罪名;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

我国拟修改刑法提高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并提高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这样的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拟修改刑法规定:如实供述罪行的可减轻处罚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我国拟修改刑法明确“扒窃”行为入罪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扒窃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现行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满75岁老人犯罪并不都能“免死”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初次审议后,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的地方和单位建议将“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这样更能体现矜老恤幼的传统和保护人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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