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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鄂尔多斯亿元融资案开庭

Click: 292     Date:2012/6/20 11:03:21
 

被告人

    继石小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结后,2012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又一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直接涉案人数达800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午8时30 分,被告人祁有庆、祁有社、董淑珍在法警的押解下进入法庭。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祁有庆、祁有社兄弟二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或资金周转为由,承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回报,通过发名片、亲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吸收的资金全部高利率转借他人。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祁有庆、祁有社就投资方向产生分歧意见而分家,并对二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此后直至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祁有庆借用鄂尔多斯市德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又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吸收的资金全部高利率转借他人。被告人董淑珍明知被告人祁有庆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帮助被告人祁有庆进行融资记账、结算利息等活动。

  截至案发,被告人祁有庆、董淑珍向张成华、康理、田贵飞等82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1527840.5元,支付利息32845189.5元,退还本金1921550元。其中,被告人祁有社参与了向董长春、盛天安等8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757000元。

  由于长期支付高额利息,加之高利放贷出去的融资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资金断链,被告人祁有庆、祁有社、董淑珍分别于2011年4月19日、8月26日、5月14日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祁有庆的债权进行追缴,现已向受害人发还31961229.22元,余款仍在追缴中。

  经过近一天的庭审,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晰,法庭宣布择期宣判。(于立辉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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