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干警透露,罗某夫妇作案手段非常隐蔽。2007年,郴州市担保公司为刘某的房地公司代偿了325万元债务后,申请法院冻结了该公司一个项目用地。该公司董事长刘某连忙找罗某帮忙解封,承诺送50万元好处费。为了既能笑纳刘某的好处费,又不被人发现,罗某夫妇想出了一个瞒天过海的“高招”:由刘某向小晴出具一张50万元的虚假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万元;罗某妻子小晴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50万元,2天后,刘某再把这50万元暗地里退回给小晴。50万元在银行账户上这么一倒腾,便神不知鬼不觉地制造了刘某向小晴借款的“事实”。经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2008年2月至2010年2月,刘某先后分三次付给小晴“利息”28万元。
郴州市一矿长兼法人代表胡某,经人介绍找罗某“帮忙”,向建行贷款100万元,送给罗某该矿“干股”40万元。两人约定,“干股”的先期分红抵入股本金。为掩人耳目,罗某“如法炮制”,以儿子小罗的名义参股。于是,胡某让人先将40万元存入小罗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后,又当场将这40万元转回来。40万元如此一来回,便形成了小罗参股40万元的“事实”。 截止案发,罗某收受的“干股”分得红利58.1万元。
此外,罗某在担任郴州市担保公司总经理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其他多人贿赂。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阮占江 李军 许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