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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相似醉驾案件不同地区量刑有明显区别

Click: 312     Date:2012/5/2 11:12:40
记者采访北京、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发现,一年来,各地醉驾案审判有共同之处,在量刑问题上也存在地域差异。

    以男性深度醉驾者居多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年来受理186件醉驾案,该院刑庭副庭长沈丽统计每月受理情况后,没有发现案件有明显增减趋势。如去年后4个月和今年前4个月每月分别受理23件、18件、24件和10件;18件、17件、31件和20件。

    而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醉驾案10件,江苏省扬州市全市法院一年受理402件,呈下降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年受理142件,呈上升趋势。

    从受访情况看,难以得出“醉驾入刑震慑作用明显,或者震慑作用正在延续”的结论。

    4地法院统计显示,醉驾者绝大多数为中青年,以男性为主,深度醉驾者居多。吴江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中,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平均值为1.57mg/ml,大约为危险驾驶入罪标准的两倍。

    醉驾被查获的主要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扬州法院和朝阳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查获的分别占68.5%、78%。

    针对醉驾数量较多的情况,各地法院积极应对。朝阳法院醉驾案平均审理时间仅为6天。“我院建立了醉驾案件快审绿色通道,保障立案、送达起诉书、公告、开庭审理、宣判以及送达等工作依法及时进行;并指定法官专办醉驾案件,快速审结、均衡量刑。”朝阳法院法官辛祖国说。

    已判决案例大多为实刑

    “扬州全市法院已判决的402件醉驾案中,判处缓刑的仅20件。”扬州中院副院长姚宏斌告诉记者,扬州法院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7类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据了解,吴江法院审结的186件醉驾案中,仅1人被宣告缓刑;而朝阳法院和台江法院,全部判处拘役,无一例适用缓刑。且上述4家法院均没有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案例出现。

    姚宏斌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为醉驾呈高发多发态势,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在这样的环境下,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必然会充分考虑从重。

    “目前,醉驾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刹住歪风,待醉驾行为有所减少后,可对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小的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台江法院刑庭法官张桂泰说。

    “在吴江法院审结的醉驾案件中,无一起案件上诉,服判息诉率为100%。”沈丽告诉记者,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案件判处的刑期较短,且事实清楚,被告人都自愿认罪。

    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量刑

    在审理醉驾案时,辛祖国深感存在两大难题:强制措施法定羁押时间过短影响审判;受害人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醉驾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1至6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扬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单华东说,有的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却基本一样。

    醉驾量刑的问题,同样让沈丽感到“头疼”。因为犯罪情节各异,有的判1个月太轻,判两个月又太重,实践中出现了1个月15天、两个月15天的判法,“但各地做法又不统一,导致判决的不严肃性”。

    沈丽和单华东都认为,亟待司法解释规范醉驾案量刑。

    “应理性、谨慎、有步骤地调整、转变对醉驾案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导向。”单华东期望,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对醉驾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对醉驾进行侦查后,可依法作出适当的实体性判断和处理,决定是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亦应依法进行斟酌处理,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法院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周斌)

 办案时间紧张等三大难题考验检察机关

酒驾案移送检察后强制措施迥异

    刑法修正案(八)给醉酒驾驶这匹“野马”套上笼头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顶风作案的醉驾者一律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了危险驾驶行为。

    记者采访北京、浙江、广东等多地检察机关发现,在查处酒驾案件中,检察机关面临办案时间紧张、刑事强制措施和证据标准尚不明确三大考验。

    检察院最快“一天诉完”

    醉驾的最高刑罚是拘役,不适用逮捕,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一般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最长只有7天,如果不改变强制措施,公检法走完所有程序就非常紧张。

    “一般来说,公安至少得两天,为了给法院留足时间,检察院尽量要在一天内办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温占辉解释说。

    其他地区的情况与北京大同小异。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陈平祥介绍,为保证及时完成该类案件的诉讼进程,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一起确立了轻刑快审的“3+2+2”模式:即对被查获的醉驾者,公安在3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两日内公诉到法院,法院在最后两日内作出判决。

    这样一来,如何在极短的时间内保证案件质量就成了检察机关面临的首要难题。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罪服法的情况,公诉部门基本上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该类案件,有效提高了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

    北京西城检察院将醉驾案作为特殊案件处理,交给专门办案组集中办理,同时与公安、法院联动开辟绿色办案通道,并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案模式。

    强制措施各地做法不一

    记者了解到,酒驾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因地区差异,各地所采用的强制措施大不相同。广州市检察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改变强制措施,全部改为取保候审。北京市检察机关则保持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变,而在杭州,则由法院改变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大多受访人士表示,醉驾的人身危险性比较轻,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其好处不言而喻。

    但温占辉的观点同样具有代表性。在他看来,检察环节适用取保候审有可能影响对醉驾的打击力度。“几年前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的惨状依然历历在目,在危险驾驶罪实施初期,醉驾行为仍未得到根本好转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做到执法必严,确保法律效果的实现。”

    记者从广州市检察院了解到,有的酒驾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当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出现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难的情况。

    证据问题全靠实践摸索

    “醉驾入刑”后,一些酒驾司机为逃避处罚,紧闭门窗,躲在车内,任凭交警如何劝说也不出来,持续数个小时;有的司机停下车后,先狂饮一瓶矿泉水;有的干脆拿起随身携带的酒狂饮,说自己是停了车后喝的酒。

    这些疑难案件中,证据能不能收集齐全对执法部门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

    据温占辉介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认罪态度、醉驾造成的后果、是否配合侦查等等都会影响量刑。然而,由于迄今为止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细化解释,证据问题只能依靠办案机关在实践中进行摸索。

    陈平祥指出,现场执勤的情况、现场执法录像、执勤民警证言、科学检验、鉴定结论,假如有同伴,还应当向同伴取证,这些均能够加强证明酒驾原因。如果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需要对损失进行鉴定。

    他还特别强调要注意取证的合法性。在现场,可能会有酒驾司机反应失控,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就显得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体现取证的合法性。(李娜)

    最高法将出醉驾案司解

    记者1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全国法院审理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据了解,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醉驾案件,仅浙江省至今年3月就受理涉危险驾驶罪案件4800余件。

    各地法院与公、检机关及时沟通协调,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审判效率。一些法院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案件在一周左右审结。此外,各地法院积极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使严禁醉驾理念深入人心。

    多地法院法官表示,当前醉驾案件审理中存在量刑过重、量刑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期待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周斌)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整整一年。记者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一些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达50%和70%以上。

    数据显示,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上年同期下降22.3%。今年以来截至4月2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8%和10.1%。

    据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等观念深入人心,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氛围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依法及时查处酒后驾驶行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此普遍表示认同和支持。公安机关严查酒后驾驶还被评为“2011公安十大‘给力’行动”之一。(李恩树)

一些醉驾人逃避打击意向更为强烈不惜暴力抗法酿致交通事故

“弃车而逃”“酒精耐受度”成执法难题

    “危险驾驶罪”首次入刑整整一年,自公安部至地方公安机关,掀起了多次严查酒驾的专项行动,力度空前。

    醉驾入刑后,摆在交警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就是取证。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为此专门成立了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办理全市醉酒案件查办工作,要求做到程序合法、证据严密。

    据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朱志星介绍,常州公安交巡警支队在严查酒驾时,不仅细化管理、定人定责,还将酒驾整治绩效和年度考核评比相挂钩,甚至多次组织民警参与旁听醉驾案审理,提升民警涉酒案件的处理水平。

    除此之外,常州公安交巡警支队还开展午间、夜间查禁酒驾突击整治,不定期组织开展查禁酒后驾驶“零点行动”,形成常态化查禁酒后驾车机制。同时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降低酒后驾驶违法几率。

    多措并举之下,截至今年4月20日,常州公安共查处酒驾1250起,醉驾391起。危险驾驶案件立案393起,起诉255起,采取刑事拘留34人次,未有法定不起诉、宣告无罪案件。

    一年间,各地频繁曝出查处醉驾的典型案例,其中不乏社会名流、演艺明星、政府要员等。严查酒驾的社会效果慢慢显现,放眼全国,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总量双双大幅下降。

    公安机关通过严查酒驾,还促进了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据统计,今年截至4月2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8%和10.1%。北京市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下降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下降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有效带动了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整治,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公安部交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尽管查处酒驾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受酒文化观念根深蒂固等因素影响,酒后驾驶具有一定顽固性和反复性,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

    “有的会找人冒名顶替;有的会将车扔在现场,人却逃之夭夭;有的会呼朋唤友,说情打招呼;更有甚者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特别是醉酒逃跑的强行冲卡行为发生率大幅增加,直接威胁一线执勤民警和现场围观群众的人身安全,极有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朱志星说,醉驾入刑也导致一些醉酒驾驶人逃避处理和打击的意向更为强烈。

    实践中,也有醉驾者在检查时当场饮酒或者在抽取血样前饮酒,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逃避处罚。再加上“弃车而逃”以及备受争议的“酒精耐受度”等现象,成为执法者难以解决的难题。

    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公安部于去年9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规定,使得酒驾者难以规避处罚。

    就下一步的规划,接受采访的常州、成都警方都表示,要继续保持严查酒驾的高压态势,并建立“酒后禁驾”的长效机制。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为契机,总结经验,健全完善严查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坚持对酒后驾驶行为实施“零容忍”。(李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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