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起,吴顺弟利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陇兴村党总支书记兼上海陇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华兴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房产公司开发梅陇某地块。
2007年底,上海市闵行区检察机关陆续收到群众举报,对吴顺弟开展立案侦查。经查明,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308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36万余元,挪用公款697万余元,涉案总金额达28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吴顺弟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