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何英明在担任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期间,伙同该实验室负责人莫亚勤等人,在向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采购医疗试剂的过程中,共同收受该公司分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4万元。其中,何英明分得16万元。2011年5月18日,何英明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2011年12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英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何英明退交的30万元中16万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何英明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并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英明虽然是利用实验室负责人莫亚勤的职务便利,但他与莫亚勤积极配合,共同分赃,不属于从犯,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