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
煽动砍蕉致当事人损失47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杨秋才于1956年出生,公务员(雷州市农业局干部),因本案于200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于201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翁永辉于2004年3月20日与雷州市龙门镇坑朗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耕种坑朗村60亩土地,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协议规定,如果承包方确实未能按期收获农作物的,坑朗村同意延期3个月,如超过半年,即按半年期向坑朗村交付租金。至2008年初,坑朗村提出要收回土地,翁永辉以其种植的香蕉接近出蕾,符合延期条件而未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杨秋才、梁香林、杨玉成等人认为该村承包给翁永辉的土地已到期,召集坑朗村村民代表30多人在坑朗村梁日养家召开会议。身为国家干部的杨秋才,在会上煽动群众去把翁永辉承包土地所种植的香蕉全部砍掉,声称:“先把香蕉树铲掉,天大的事有我顶着。”在杨等人的煽动下,2008年4月10日和2009年6月2日早上,数十名村民手持柴刀、镰刀将翁永辉种植在边岭的香蕉全部拦腰砍断,累计被砍100多亩,其中部分香蕉林属于翁永辉向后山村租种的。经雷州市公安局两次鉴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47万多元。做假证
骗岳父按手印逃避法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杨秋才的岳父翁泽森于2011年11月1日来到雷州市龙门镇司法所,向该所工作人员反映,其女婿杨秋才于2011年10月27日叫陈某打电话给翁的孙子翁×贵,要翁泽森到龙门镇办理低保事宜,之后,杨秋才的儿子杨某将翁泽森带到某处,让他在两页纸上按手印。翁泽森今年已经82岁,不识字,担心他按手印的文件会出现“可怕后果”,所以希望司法所提供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翁泽森原来是龙门镇后山村村长。杨秋才让翁泽森按手印证明的是:他毁掉的蕉林权属后山村,翁永辉没有承包。在法庭审理阶段,翁永辉拿出他与后山村签订的合同,以及翁泽森等3人在龙门镇司法所所述的接访笔录。
违法问题
取保候审时限超期达一年
记者了解到,杨秋才等4疑犯于2010年3月23日获准取保候审,至记者发稿时止,杨秋才还在雷州市农业局领工资。
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该法未修正前同样规定,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该法,最长至2011年3月23日,杨秋才的刑事强制措施就必须改变。在这个过程中,雷州市检察院无疑是有缺失的。
直至2011年11月,案件进入起诉阶段。雷州市法院仍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遗憾的是,当地法院再一次“怱略”办理相关手续。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杨秋才等四人取保候审近两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湛江市相关司法机关却无所作为。
从2009年11月26日杨秋才等4人被逮捕,至2011年11月第一次开庭,历时两年。到目前为止,移送法院已达4个多月,一审判决也还没有作出。
(记者/戎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