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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拆违经验”扩大化

Click: 353     Date:2012/3/19 10:52:31
 

常燕娜/北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去年初通过并立即实施。近一年来新条例在规范强拆方面起了多大作用?尚缺案例统计数据公布。不过,从若干公开报道中传递出的一个信号不容忽视,即一些地方“拆违经验”的扩大化。

新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如果变相“利用”这一条,就可阻断司法介入渠道,架空新条例中许多限制公权力作为的相关规定。被拆迁的房屋中,违法建筑固然有,但违建的成因很多。比如,有的是多年前老宅,有的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由于历史原因,不具备土地证、房产证等等,政府部门也长期不予追究;一旦要拆迁,尤其是被拆迁人不接受政府的补偿条件时,却开始严苛检查。

据该领域有关律师透露,“拆违”现象在旧拆迁条例时期不算突出。2011年以来,这个“经验”被一些城市总结、借鉴,有扩散趋势。甚至还有地方各部门“协同作战”,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任意划定违建——说白了,表面上是“拆违”,实际上是“违拆”(违法拆除)。同时,也出现有的地方司法介入强拆。

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2011年9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公布严肃查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内部通知,必须慎用强制手段。

从体制根源着眼,因应的对策其实已明了:弱化土地财政,调整干部考核指标,端正权力观政绩观,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等。一位中部大城市的市长说得好:拆迁绝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保证被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是最基本的条件。对于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的利益冲突,一要有协商机制,二要有裁判机制,三要有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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