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明苗村村民小组同时还将高明白石坳垃圾填埋场的主管部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下称“明城城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下称“高明城建”)、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管理局(下称“佛山城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9093.7780万元。
原告:被告违背《征地协议》
昨日上午,庭审一开始,原告高明苗村村民小组诉称,2003年6月27日,明城城建受高明城建、佛山城建委托与高明苗村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约定由明城城建征收苗村村民小组拥有的耕地约452.63亩,非耕地940.52亩,用于佛山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同年8月5日,四方签订《征地补充协议》,对补偿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签订后,苗村村民小组交付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开始,威立雅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和处理医疗垃圾(废物),直接造成了对空气、地质和地下水的污染。
苗村村民小组认为,上述四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倾倒生活垃圾擅自违约变更为倾倒医疗废物,违背了《征地协议》的缔约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人的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征地协议》、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
被告:原告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方明城城建认为,明城城建主要负责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事宜。由于征地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各项征地补偿款也全部按征地协议履行完毕,因此征地协议不具备解除条件;此外,明城城建不是垃圾填埋场的经营者或主管部门,所以苗村村民就威立雅公司倾倒医了疗废物(垃圾)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与明城城建没有利害关系。
被告高明城建和佛山城建认为,案涉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后,原批准用地方佛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将涉案土地中的一部分变更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而且《征地协议》第五条第6款约定“该地不得办火葬场”,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一方面是知道征用方有权将涉案土地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同用途,另一方面期望限制的是火葬场用途,因此案涉土地20亩用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并没有违反《征地协议》的约定。涉案土地的使用并没有违反《征地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佛山城建同时表示,涉案土地征收的用途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涉案土地所建设的项目强调在环境和安全上将达到高标准、高水平,不得对周围的环境和市民的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并对正在涉案土地上运营的项目进行了监督,对原告的不同看法和意见表示理解,对其合理建议,也会认真听取及接受并转相关部门研究。
此外,威立雅公司认为本案性质为关于《征地协议》的合同之诉,并非《征地协议》的签约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自己是经政府批准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形式取得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土地并合法建设和运营的,因此并无义务就项目用地向原告方支付任务补偿款项。(唐梦 黄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