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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Click: 315     Date:2012/3/2 9:28:41
 

“让受伤的心灵在关爱中回暖”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 陈菲)2011年,一位青岛幼女,在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中几乎被毁容,精神和心理创伤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学习都不能自理。因缺乏治疗资金,她不得不在家休养。

    面对这一情形,黄岛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给她申请了3万元救助资金,还到区红十字会协调了5000元救助款。在经济救助的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积极对她实施心理疏导,取得了良好效果。

    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发放救助金额4087万余元;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发放救助金额4359万余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中央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改革确立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地在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

    根据部署,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帮助他们尽快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工作时,积极探索制度层面建设,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本地救助工作。截至目前,各地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规范的检察机关已多达几十个,江苏无锡、宁夏等地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本地救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平稳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开展了多样化工作模式,尝试采取经济救助、司法救助、协调救助、精神疏导等多种方式,针对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实现救助方式的多元化。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注意分析总结,不断提炼具有推广性的工作经验,并以此作为今后救助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都汇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并及时下发年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通报,对下年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是刑事领域内协调平衡各群体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社会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一制度对于有效惩治犯罪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可以避免被害人为了获得赔偿与加害方‘私了’,激发其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实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犯罪活动。”该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坦陈,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各地工作开展不均衡,经济落后和欠发达地区的工作理念和能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有些地方尚没有建立明确的救助规范,工作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地方救助形式单一,救助数额较小,无法真正达到抚慰被害人身心伤痛、解决实际困难、化解对立情绪的作用;个别地方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分外之事”。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对于制度建构中存在的隐性缺陷和制度运行上反映出的问题,着力解决,堵漏建制,不断优化,积极推进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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