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河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印成松系一供货商。在2007年至2011年4月期间,印成松在向红河县各乡镇学校销售教学用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19名各乡镇中、小学校长回扣共计人民币239870元。案发后,印成松于2011年7月被红河县检察院查获归案。
红河县教育系统这串受贿、行贿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红河县法院经相继公开开庭审理,在此之前已对涉案中的原迤萨镇万年塘中心完小、洛恩中学、阿扎河中学3名校长被告人依法判处了相应的刑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印成松在销售教学用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了前述“实刑”判决。 (刘德安 周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