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今年62岁的李某,1998年至2010年间,先后担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调研员、基建办负责人(正处级)。在这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案件处理上为他人谋取轻判、改判等利益、在基建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约合人民币21万余元。近日,此案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沈荔娟 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