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陈丽(化名)前往朋友家做客,趁朋友不注意,陈丽将朋友妹妹的钱包盗走。当晚9时许,根据钱包内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陈丽成功猜出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取现4万元。随后在咸宁中路某银行柜台凭身份证取现5万元。同日,在东郊某高档商场刷卡消费69507元购买金饰,后低价销赃。
近日,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丽有期徒刑十二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