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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故障频出 国内车主首次打赢“整车调换”官司

Click: 306     Date:2012/2/16 16:22:23
3年前,(江苏)宜兴的任先生花20多万买了一辆私家车,没想到两年里这辆车变速箱接二连三出故障,销售商几次更换也没用;期间任先生还经历了一次“高速惊魂”。才两年就故障迭出,任先生认定车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他向宜兴市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予以更换。昨日,宜兴市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为任先生“整车调换”,首开国内“整车调换”的诉讼判决先河。不过,销售商拒绝调换,当庭表示要上诉。

  原告

  才买两年新车变速箱故障迭出 多次修理后要求更换同类新车

  四十开外的任先生住在宜兴,2009年11月16日,他从经销商处买了一辆某知名品牌自动挡轿车,价格21万余元。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去年3月,这辆车再次遭遇无故熄火。经过排查,销售商认为汽车熄火,是由变速箱造成的,答复尽快免费更换,但直到同年8月才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不过,这次更换未能解决问题,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当行驶到宁杭高速的一处路段时,该车降速后在突然之间失去动力,P、R、N、D、S所有挡位同时在跳动,惊骇不已的任先生根本无法控制提速。无计可施的他只能死死把稳方向盘,将车慢慢停在高速紧急停车道上。有了这次“高速惊魂”,任先生将车送往4S店检查,发现问题还在变速箱上,于是只好再次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在两周后的试车过程中,车子又出问题,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部件。

  10月底,在工商部门投诉台的主持下,任先生与经销商达成了调解,约定经销商为他更换变速箱总成,提供2次免费保养;更换总成后,须经宜兴市车检中心整车检测。11月14日,经销商将车送到当地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司,拿到了“该车整车大修竣工后技术质量合格的”结果。才买两年的车子频出问题,任先生认定,肯定是车子本身存在极大的质量问题。收到提车通知的任先生干脆把车丢在经销商处,后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去年底任先生向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不便为由,要求经销商更换同类型新车一辆。

  被告

  汽车尚未列入国家“三包”产品范围 “整车调换”没有法律依据

  宜兴市法院在去年12月31日和昨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面对原告任先生的诉讼理由,作为被告的销售商承认,任先生的这辆轿车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公司不是生产商,只是该车生产商的4S销售和服务商,不同意“整车调换”。

  据销售商的解释,任先生的车子第二次出现变速箱问题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去年10月31日,双方已就此签署调解书,双方应继续履行该调解书。去年11月7日,他们在第二次更换变速箱的试车过程中,因变速箱的滑阀箱与车辆不匹配,公司还更换了滑阀箱,从而在11月14日完成了调解书约定的条件。

  对拒绝“整车调换”,销售商还提出一条重要辩护意见,即目前汽车尚未列入国家“三包”产品范围,任先生要求的“整车调换”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双方也没有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所以他们公司只能按生产厂家关于变速箱质量担保办法,以更换变速箱的办法为任先生提供服务,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任先生申请车辆折旧鉴定。经鉴定,该车使用折旧约为2.9万元。因当年所购车型已经停产,他明确表示愿更换新款同类型车,差价根据双方责任确定。

  法院判决

  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使用应换车 但车主需补偿正常使用期的折旧费

  宜兴市法院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买卖约定的,应当按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该案中,任先生买的车在去年8月由经销商更换变速箱总成后,同年10月7日又出现变速箱的质量问题。对此,双方虽经工商部门调解达成了更换变速箱总成的协议。不过,根据经销商陈述,10月7日修理后,两次更换变速箱总成,并且对最后一套变速箱的滑阀箱进行更换,经销商未能履行调解书约定的通过更换变速箱修理车辆的义务,只是对更换后的变速箱总成,又换了部分部件而已。

  另外,任先生和经销商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任先生的车在不到两年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问题。现在车子虽已修理完毕,但多次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任先生不能实现正常、安全使用车辆的合同目的,所以他有权要求经销商更换同类型车辆,但需补偿车辆正常使用期间的折旧费用。

  昨日,宜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为任先生更换2011款同类型新车一辆,差价近万元及各种税费由任先生承担。

  据了解,宜兴市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告任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过,作为被告的经销商方面则明确表示,不会为任先生“整车调换”,而是继续上诉。

  专家点评

  首开“整车调换”诉讼判决先例 成消费者汽车三包维权“第一案”

  对宜兴市法院作出的这例判决,我省法学界有关专家认为,这是当前涉及汽车“三包”纠纷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件,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类似的判决先例,所以也是法院支持消费者汽车“三包”维权判决的“第一案”,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教授表示,汽车不属于国家的“三包”产品,因此,原告无法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要求退货。虽然目前的“三包”规定中所列的适用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但未来修订时,将汽车列入“三包”产品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这是由汽车这一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按国内外惯例,汽车一旦开过,就是二手车了,在德国,无论多新的二手车,都会立马贬值20%。

  汽车销售行业也对汽车产品实施“三包”不乐观。据有关人士介绍,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比如,汽车的维修配件问题,厂家和销售商都规定必须按要求到4S店去保养、维修、换配件。但4S店的配件贵,工时费也贵,路边小店修车便宜,配件城配件更便宜,于是很多人不去4S店,这样,汽车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将难以分清。因此,在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很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遗症”。

  相关链接

  美国纽约州:无法使用超30天可换车 韩国:连修3次修不好可换车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定位,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纽约州规定,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而欧洲则将汽车直接列入普通商品范畴,适用《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解决汽车售后问题。《指令》规定,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销售者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在亚洲的汽车生产大国韩国,其《民法》中的 “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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