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员工瞿某在例行检查客户邮递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中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按快递公司的规定,发现违禁物品必须上交。瞿某心中暗暗盘算了一番,认为自己发一笔小财的机会到了,遂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上交一包,将另一包据为己有。
随后,公司派其运送客户物品到梁河,瞿某拟趁机将其据为己有的一包甲基苯丙胺一并携往梁河。当其与同事驾驶车辆行驶到腾瑞公路户撒段时,被陇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称量,瞿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8克。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12月13日陇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瞿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毒品系自己需要吸食而携带,应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请求二审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近日,该案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瞿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