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1期《看天下》杂志上,宝马公司发布的一则广告中,有一火箭图形。
运载火箭研究院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宝马公司发布的广告中火箭图案与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享有相关权利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一致。宝马公司利用中国长征运载火箭图形商标及中国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宝马公司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合计10万元;支付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CZ-2F运载火箭形象的涉案广告;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九万元的判决后,宝马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