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未续约继续使用许可商标
2005年4月12日,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甘某(乙方)等四人签订《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上岛咖啡服务项目上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合同期限3年,从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可签订延期合同,续约费为10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约,但甘某在其经营的咖啡店店招和店内装潢上仍继续使用涉案“上岛加图形”商标。经过法院一、二审判决,甘某应赔付上岛公司5万余元人民币。
视频调解:相距千里 三地面对面
2011年12月29日,上岛公司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向被执行人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主动履行。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并提出了具体的执行方案和要求。为了促成双方执行和解,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上岛公司进行沟通。上岛公司提出当前恰逢学生返校、务工人员返潮的春运高峰期等原因,到长沙来参与调解交通十分不便。
长沙法院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涉案执行标的和争议不大以及双方回返长沙交通、住宿费用等诉讼成本,提议双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远程视频调解。
当事人随即向法院申请,并申明第三方软件中网络音频、视频和文字内容具有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
规范高效:执行案款当日兑现
调解现场,相隔千里分别在上海和重庆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和法官三方视频清淅地展现在投影屏幕上。
主审法官执行一庭副庭长李波按照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核对身份,并询问是否对出庭人员有异议。同时,书记员付端香实时将庭审进行情况录入聊天对话框,供双方当事人核对。
此外,法院还特意布置摄像机对网络音频、视频和庭审笔录进行全程摄录,以备存档保存。
在法官的主持下,被申请方提出曾于2005年5月20日与上岛公司签订《上岛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时,向该公司缴纳过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申请方今后不再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请求申请方同意将该保证金直接抵扣本案部分执行款。
上岛公司委托代理人随时表示同意,但要求余款23700元被执行人应当即日一次性付清,且本案执行费7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调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甘某在调解后两小时向长沙中院专用帐户打入全部执行款项。(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