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新村被告人金某的家中,查获枪状物11支。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8支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塑料球形弹丸,认定为枪支。被告人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归案,涉案枪支已起获并收缴。
被告人金某在开庭时表示其真的是出于爱好才从网上购买枪支用于收藏,并没有使用过这些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本院并鉴于其持有枪支出于个人爱好,只是放在家中欣赏,从未拿出使用,现枪支已全部收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