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4日,吴秀志在喜宴酒席间因他人发生争吵并打斗却致自己无故被踢,因而与覃某、莫某等人产生矛盾。在被劝解回家后,吴秀志因不服气,不顾家人的劝阻,谎称出去买烟,揣牛角刀冲出家门,路上与折返的覃某、莫某等人相遇并争吵、扭打,在打斗中吴秀志手持的牛角刀刺中莫某的右胸,后莫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案发后,吴秀志随即逃离现场,并外逃至广东省汕头市。2010年10月3日,吴秀志因涉嫌买卖黑车被民警带到广东省汕头市陵海派出所问话时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10年10月5日吴秀志被押到南丹县公安局后对其执行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秀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而且本案被害人莫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少被告人的部分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苏倩 韦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