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称,2010年7月4日,他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农大南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右臂、左腿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曾某认为,他与出租车公司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应依法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途中发生事故致其受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曾某起诉索赔残疾赔偿金等近13万元。
庭审中,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没有责任,有责一方周某已经给付曾某4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责方周某负全责,出租车司机无责。法院认定,出租车在营运时应保障乘客的安全,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