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赖某一起在株洲市某驾校准备考试,并居住在驾校的同一间宿舍。当天晚上9点,赖某未经同意就使用丁某的香皂,由此引发了丁某的不满。两人先是你一言我一语争执,随后越吵越凶。在争吵时,情绪非常激动的丁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20公分的折叠小刀朝赖某的右胸捅了一刀,就此酿成赖某轻伤的惨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丁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赖某的损失,取得了赖某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