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称,2011年8月,原告到某超市购买了由某著名厂家生产的面包,但是在食用时却被面包内的石子把牙硌劈,疼痛难忍。随后原告拿着购物小票、面包及石子找到超市的工作人员张某,张某与厂家联系,厂家来了一名工作人员,但是以没带钱为由离开。后张某与原告的家人将原告带到医院看急诊,医生认为牙齿损害严重,需要拔牙。后经过治疗,原告又花费了2000余元镶牙。原告拿着医药费找到超市负责人刘某,刘某给厂家打电话,厂家回复:诊断病历上没写明是硬物所伤,也没有看到面包和石子,所以予以否认。
原告认为,厂家至今未能报销医药费,造成原告经济负担。原告镶完牙后至今吃东西疼痛,严重影响身心健康,造成精神负担。原告因此将超市及生产厂家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2114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李婍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