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News

小区原保安监守自盗并将他人空房当家住

Click: 362     Date:2012/1/31 10:29:07
  中国法院网讯   原为小区保安、现年23岁的贵州籍男子潘立,因自2011年5月起多次在曾工作的小区内实施入户盗窃,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21时许,潘立进入炫特区业主家中,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笔记本电脑1)、数码相机1台、移动电话1部;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移动电话1部、IPHONE4移动电话1部、苹果牌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1台。2011年6月28日11时许,潘立如法炮制,窃取被害人崔某笔记本电脑1台及电脑包1个、驾驶证1本。

    2011年7月7日潘立被抓获归案。

    据悉,潘立每次作案都带手套,采取从楼道楼梯处窗户钻窗爬出再通过厨房窗户翻窗入室。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晚上,先在小区内溜达,伺机寻找作案目标,选择窗户没关而且黑灯的房间,然后再进入小区楼道,翻窗出来,打开纱窗或者撕破纱窗,翻窗进入其中。

    另悉,潘立有一次本来是准备偷东西的,入室后发现这家房子里面设施较少,不像是有人常住,而且在鞋柜里找到了钥匙,就打算在这里住几天。这一住就是四天,这期间,他把所有偷来的东西都搬到此处。住了几天后,便把自己当主人了,找一收废品的男子说自己有电视要卖,便领到家中,将墙上的42寸的液晶电视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有一次作案后回到该室,发现房间里的东西都不见了,便知道房主回来了,后其离开了北京前往江苏省苏州市,2011年7月7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潘立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潘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潘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亦没有异议,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潘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潘立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立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潘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潘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被害人的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对于未挽回的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责令潘立予以退赔。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最终以潘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外,责令潘立退赔77100元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

    据悉,潘立未提起上诉。

作者: 窦京京

责任编辑: 陈思

CopyRight © 2002-2025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 Sichuan Chunlei Law Firm Co., Ltd.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秘密网络科技 ICP备:蜀ICP8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