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因“大滁城”建设需要,部分民宅被规划拆除,并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房主给予拆迁安置等相关补偿。原滁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周某某所有的部分自建房屋亦在拆迁范围,但不符合安置条件,为获得安置补偿,周某某虚构事实,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等共骗取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等折合人民币1081811.5元。为此,周某某还向负责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14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价值1081811.5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147000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匡海燕 孙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