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是,1月15日,历经被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直至被司法拘留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后,闻名全国的“老赖”、影视投资人邓建国终于主动还钱了。执行法官称,邓建国之所以最终愿意还钱,是因为他见识到了法院的强硬,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如果继续抵抗将可能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人不讲信誉,不讲道德,借钱不还,甚至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住着豪宅、开着豪车,也照样欠债赖账。邓建国案的执行完结,对全国的“老赖”是个警示:加大对规避行为的惩罚力度已经成为共识。对于“老赖”,不仅可以拘留,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惟有对“老赖”用猛药、增强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让“老赖”在社会上寸步难行,才能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又是一年年关将至,身为福建省福州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梁某,又要为发工资的事情伤透脑筋了。
因为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被“老赖”拖着不还,梁某在心力交瘁中熬过了4个年关。
梁某称,出借的上千万元是公司的全部家当。在出借款的当年,也就是2007年,公司到年底连几十号员工的工资都没有办法支付,都是靠股东们东拼西凑才安排员工回家过春节。到了2008和2009年,公司更是如履薄冰。一方面,新项目没钱投资经营,股东们眼睁睁看着公司发展的机会一个又一个错过。另一方面,上百号员工们因为工资、生产设备没及时到位,经常停工待料,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受到严重冲击,公司一度陷入崩溃困境,股东们都心力交瘁。
“我也希望公司能给忙碌了一年的员工及时支付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可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现在是多么希望‘老赖’能良心发现或法院能加大执行力度,将所欠款项归还公司,救济那些望眼欲穿等待工资的员工。”梁某说。
一次合作成为梦魇的开始
“判决生效快3年了,就这样拖着,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全部执行款?”梁某告诉记者,事实上,这是一起本不复杂的执行案,但前后经过却让人十分气愤。
纠纷源于2007年的一次合作。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签发的(2008)岩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9日,原告(乙方、申请执行人)梁某代表公司,被告傅泉智(甲方、被申请执行人)代表香港金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福州五四路3号2426地块闽侨大厦项目。协议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按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分批投入需要的资金,投入最高限额为6000万元,甲方占有本项目的45%股份,乙方占有本项目的55%股份,利润按股份分红。在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投入本项目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首期投资,以甲方向乙方借款的形式体现,如果项目未能在9月30日之前取得重新开工的批复,甲方应在10月10日之前全额归还乙方借款。同日,梁某通过银行将1000万元人民币汇入傅泉智账户。后因种种原因,该项目未能取得重新开工的批复,梁某和傅泉智于2008年6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定于2007年10月9日偿还的借款,延期至2008年7月9日归还。
最终,龙岩市中院一审判决,扣除已经归还的160万元,傅泉智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梁某执行款1100多万元。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于2009年5月3日生效。梁某申请龙岩市中院执行局查封了傅泉智名下2套房产、一部小车、两个公司、傅泉智所有个人银行账户。
生效判决为何得不到优先履行
按理说,接下来的执行顺理成章,然而,事情并不像梁某所想的那么简单。
“到今年2月,法院仅仅将其中1套房产、一部小车变卖合计52万元给了我。在2009年6月至9月的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傅泉智从其投资的公司获得500万元现金、若干股份补偿,但这笔款项却被他偷偷转移了。转移财产之后,傅泉智还与我的代理律师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直到今年2月8日我才知道500万元的事。这不明摆着是在骗人和亵渎法律吗?”梁某气愤地说。
据梁某的代理律师介绍,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9年6月至9月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分两次一共返还给了傅泉智500万元,其中第一笔款为150万元,直接打入傅泉智福州民生银行个人账户;第二笔款为350万元,打入傅泉智弟弟在龙岩一家公司的账户。同时,傅泉智一个人(傅已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现在仍旧居住在170多平方米的高档豪宅里、出入开着奥迪小轿车。名下还有龙岩大兴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和龙岩金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两个公司。
“情况基本属实。不过,170多平的大房子是他与孩子以及父亲3个人居住,现在准备让他置换成小套,奥迪车是他借弟弟的。”该案执行法官赖彬芳说。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执行局向傅泉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的时间是2009年6月15日,其随后向法院申报了自己名下的2套房产、一部小车和自己作为评估公司顾问的2000余元工资收入等,的确没有申报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他的500万元。直到今年年初,梁某将傅泉智获得500万元的事实反映到法院。他在梁某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福州,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黄金元在电话中承认了2009年6月到9月间分两次打款给傅泉智的事实。
赖彬芳表示,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的500万元款项被傅泉智归还了其他债务,法院约谈后,傅泉智先后凑了450万元交到法院,法院扣除执行费用等约18万元后将432万元作为执行款交给了梁某,至今尚有50万元没有执行到位。
一边是法院生效判决,一边是未经法院确认的所谓“债务”,应当优先履行哪一个呢?
“自然是法院生效判决优先履行。”龙岩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温非凡和赖彬芳均如是表示。
拒执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据了解,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其第十六条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傅泉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偷偷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位在福建省某法院执行局长期从事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法官。这位法官向记者表示,虽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院将基本事实查清后再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法院的意见十分关键。而拒执罪认定的关键则是被执行人等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了5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其第一种情形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执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一定要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如果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内隐瞒、转移财产,造成多达50万元的可供执行财产损失的,情节上是很严重的。而法院强制执行期时间点的起算在实践中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为准。”该法官表示。她同时认为,如果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以后,当事人没有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也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那么,龙岩市中院为什么不对傅泉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呢?
龙岩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温非凡向记者表示,经法院领导研究,傅泉智的行为还达不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考虑到他还要做生意,一旦采取了曝光措施,他的名声就毁了。
“我们的目的是追求案结事了,让申请执行人最终拿到执行款,这样做是在‘放水养鱼’,等他财产多了,自然就会还上。”龙岩市中院执行局王副局长如是说。
赖彬芳告诉记者,之所以一直以来没有对傅泉智采取曝光等执行威慑机制,是考虑到傅泉智希望将闽侨大厦的项目继续做下去,进而盘活资源,以便下一步的执行。
但是,来自福建省侨联的一则消息显示,早在今年3月13日,“闽侨大厦合作签约仪式”就在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三盛地产集团总部举行,标志着项目建设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而就在近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的现场主持下,福建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从福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手中接收了位于福州市五四路3号大院南侧的“闽侨大厦”工地,历时13年的“闽侨大厦”纠纷案执结。
“让傅泉智盘活‘闽侨大厦’项目从何谈起?”手握生效判决却无法兑现的梁某对此十分疑惑。(刘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