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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报账员侵吞征地补偿款终获刑

Click: 357     Date:2012/1/13 10:43:39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某村报账员,在协助政府发放该村果园门口十组、十一组农民征地款期间,先后三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66264元。日前,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任蚌埠市淮上区某村报账员,协助政府发放该村东北湾农民征地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该村村民周某名下35106元征地款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08年和2010年,又以同样手段将征地款3万余元领出,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王某退出全部挪用款项。    

    2011年11月28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期间,在协助政府发放本村征地款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66264元征地补偿款挪归个人使用,并已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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