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主管冯伟。高鑫 摄(资料图)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资料图)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主管冯伟,利用其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伙同行长违法放贷7.4亿余元,导致2.7亿余元贷款至今未能收回。记者获悉,在逃逸十多年后落网的冯伟,日前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令人惊奇的是,冯伟曾“顺利”在派出所办理过二代身份证。 银行资金主管非法放贷7个多亿 现年48岁的冯伟,曾是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负责人。该银行前身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到案发前,一直由霍海音(已被判决)担任行长。 冯伟证言显示,1991年,他调到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工作,次年年底便升为资金部经历,当时他仅有29岁。之后,他又晋升为信用社副主任,主管资金部的业务。1996年,由于金融机构改革,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并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他没有被任命为副行长,但仍继续主管资金部的业务。 2010年7月20日,冯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2011年10月26日在海淀区法院受审。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案发期间,冯伟先后担任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后更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经理、副主任,主管资金部相关工作。 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在伙同霍海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4亿余元,且有人民币2.7亿余元尚未收回。 受审称是按指示放贷属正常工作 此案开庭时,冯伟辩称,他并未与霍海音进行预谋,没有吸收贷款,也没有权利审理和发放贷款,只是根据霍海音的指示履行职务。 他的代理律师补充道:信用社高息揽存高息放贷的行为完全是在霍海音的一手操控下完成的,冯伟在审批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只是具体的办事人员。 冯伟还在证言中称,根据银行规定,贷款是由信贷部负责做,资金部负责同业往来、行里资金调动等,但他调到信用社工作时,就已经存在资金部绕开信贷规定,对外进行放款这种模式了。 1993年,他被任命为资金部经理时,以资金部名义在信用社单设了一个账户,账户留的是资金部公章和他的人名章,该账户是霍海音安排用于吸收大额存款的。霍在对外放贷时,使用的就是此账户。 据了解,央行根据各银行吸收存款的总量,设定一个对外贷款的比例,各个银行按照这个比例对外进行贷款。冯伟所在的信用社为能不受上述放贷比例限制,多对外发放贷款,设了上述的账外账号,由资金部管理,对外以高于同期央行规定的利息额度,高息揽存、高息放贷,并由支行全额出资成立了北京金城电子公司,用该公司账户支付客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 大量“高进高出”忽视央行明文禁令 冯伟在证言中还供述了他们吸放贷款的具体流程,霍海音规定了资金部在吸收存款是不能超过的利率上限,但要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水平。然后资金部按照霍定的利率水平尽量往下谈,上述账户累计吸收了几十亿的大额存款。 冯伟称,霍海音规定的是“高进高出”原则,利用该账户里资金对外放贷的利率也是要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当时利用这个账户往外贷款也有几十个亿。存在这个银行里的钱大部分都贷出去了。 对于利用资金部管理的账户对外放贷,是否对贷款户进行贷前审查,身为主管的冯伟称其不清楚,是霍海音进行安排,资金部只负责办理贷款手续,然后按贷款的数额发放贷款,资金部只是对贷款进行记录,最后再报给霍海音。 资金部在具体办理贷款合同时,是按照国家正常利率填写,而对于高出的高息,如果霍海银交代在放款时先扣出,资金部就将高息先行扣掉,如果霍没有交代,他们做合同时还是按正常利率填写,高息部分就不管了,直接由霍海音管理。 霍、冯大量“高进高出”的同时,央行等部门曾多次颁布规定,对此行为明确禁止。检方出示的证据中包括: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同年召开的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禁止上述行为。 法院认定其是故意逃避金融监管 冯伟承认,在高息存贷款合同填完后,霍海音有时甚至会让他代为签字,再由资金部把合同拿到办公室盖上公章,将相应的贷款单位、利率等记入台账,按月报给霍海音。 高息放贷的最后手续环节,是由资金部按照合同上的金额,对客户开具支票,但开具支票上预留的是冯伟的人名章和资金部的公章,这两个章都由资金部管理,使用时不需要经过审批。 承办此案的陈高慧检察官曾向记者介绍,接受霍、冯高息放贷的企业,多是不知名企业,而他们放贷时,几乎不对这些企业的贷款资质进行审核。由于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体系外高息揽存的钱款,贷款的手续又不完备,银行对贷款户也没有正常的管理。 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冯伟伙同霍海音采用隐秘方式逃避金融监管,以利于其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冯伟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设置“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故作出上述判决。 潜逃十多年曾换身份证试探警察 据了解,1997年9月,冯伟休病假后去深圳探望家人,次年上司霍海音案发。检方对冯伟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了对冯的追逃令。 冯伟听说单位很多人被抓,便开始潜逃。起初躲在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内,不敢跟外界任何人联系。六七个月后,为避过警察和居委会的盘查,他又逃到广州番禹祈福村。 逃匿的日子与之前的生活截然不同,冯伟平时不敢出门,只有偶尔出去买饭菜和报纸,买完便立刻回到房里。但这仍让他感觉不安全,住一段时间就选择换房子。 直到2008年4月,冯伟难以忍受此等生活,便坐火车回京。然而,他仍没有投案自首的想法,反而抱着侥幸心理,去到一个派出所去换二代身份证。“当时我就想,如果有事就有事了,如果没事,就过来了。”冯伟说,派出所当时还给他照了相,并告诉他过一阵子取身份证。 开庭当日,审判长训斥他:“你是要试探公安机关的态度吗?” 走出派出所,冯伟逃亡10年所受的心理压抑,一下子全放下了,认为自己应该“没事了”。之后,他一直与前妻和孩子生活在一起。为了补偿她们,2008年8月份,冯伟带她们去欧洲游玩了十多天。2010年7月,冯又带着孩子、前妻和她父母到哈尔滨游玩时被抓,随后被押回京。 记者还了解到,霍海音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此前已被法院判处死刑。(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