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诉称,2011年7月1日,自己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随后向其支付了共计50万元的房屋租金和押金。但在居住仅一个多月后,邢某及其家属就感觉头晕恶心。邢某遂委托环境检测公司对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但得到的结论是房屋主次卧、衣帽间、书房、储物间、厨房的甲醛均不符合标准,主卧甲醛更是超出正常标准两倍,同时房屋主次卧、衣帽间、书房、客厅、储物间、厨房的TVOC严重超标。
原告邢某认为,出租房屋内的甲醛和TVOC严重超标,已严重影响了自己及家人的身体健康,不符合居住的条件,故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等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