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顾磊进入五河县城的“购物中心”大楼,乘众商户忙碌下班之际寻隙藏匿其中。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顾磊从藏身处来到一楼大卖场一首饰柜台,将柜台内的银质首饰、玉器盗走。2010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顾磊到蚌埠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将约500克银质首饰卖给该公司,得赃款230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又来到该公司要销售4000余克纯银首饰,收购人员怀疑物品来路不正拒收。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纯银首饰每克价值7.3元,被告人顾磊涉案总价值3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磊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