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底,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中心李先生委托姜勇购买1.57万元的购物卡,并交给其一张18万元的限额支票。姜勇将支票限额涂改为18万元,支票金额填写为15.7万元,在翠微大厦购买翠微卡后通过卡贩子套现14.4万元。随后,姜勇以无法一次办那么多的卡为借口,交给李先生一张1.57万元的发票、1.5万元现金及700元的购物卡。
2010年8月,姜勇用同样手段先后两次将限额为3.5万元及8万元的空白支票篡改为35万元及80万元,并成功套现。
2010年9月,李先生再次找到姜勇,委托其购买4万元的购物卡。与前几次不同,这次李先生拿来了2张最高限额各为2万元的支票,现金栏已经填写完整。姜勇并不甘心,于是两次打电话给李先生,以其中一张支票蹭花了及掉水里了为由让李先生更换支票。更换过程中,姜勇提出支票最好不要封口(即完整填写金额),李先生因双方业务比较熟悉,没有多想就同意了。拿到空白支票的姜勇毫无忌惮的将支票限额篡改为200万元,在翠微大厦购买199万元的购物卡并套现1万元,后通过卡贩子将其中的189万元购物卡套现182万元,剩余的购物卡和现金均用于个人使用。
“我买购物卡的时候200万元支票并没有到账,”庭审中被告人姜勇辩称,“但是因为我是翠微大厦的老顾客,所以他们就直接把购物卡开通了。”
几天后,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中心接到划账银行的电话,称要从账面上划走200万。通过查账,该中心才发现了姜勇篡改支票票面的行为,并报警。 2010年9月10日,姜勇被抓获。得知消息的翠微大厦立刻冻结了姜勇购买的第四批购物卡的使用权,但为时已晚。199万元的购物卡中已经有117万余元被消费,4.9万余元的回馈卡也被消费了6677.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勇变造支票并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姜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勇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