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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男生见义勇为溺水身亡 家属起诉获赔18万元

Click: 361     Date:2011/12/22 9:37:38
云南会泽县学龄男孩代霆(化名)为救落水的同学不幸溺亡,虽被评为“见义勇为”,但究竟谁应对他的死负赔偿责任却引起了争议。小霆的父母把水塘的管理者和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经过两审终审,法院最终判令由水塘的管理者赔偿小霆父母各项损失18万余元。

  2009 年6月17日 17 时许,会泽县雨碌乡某小学的几名小学生放学后相约到学校附近砂 厂里的 水塘游泳 ,代霆为救助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情发生后,代霆被会泽县政府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虽被评为“见义勇为”,但代霆父母仍一纸诉状将水塘的管理者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这水塘原址为一个砂厂,该砂厂系1988年会泽县政府划拨给石咀公路管理段作料场使用,石咀公路管理段将该砂厂承包给代普志施工,所采砂石全部供给石咀公路管理段用于养护者海镇至 雨碌乡的道路路面。代普志在施工过程中,石咀公路管理段及 雨碌乡雨碌村委会均对砂 厂实施了管理行为,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后因种种原因,雨碌乡政府责令代普志停工。2007年后代普志停止了对砂厂的开采,事发砂厂内积水形成水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石咀公路管理段2010年被撤销后,并入会泽公路管理段。

  会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代霆系未成年人,放学后擅自到水塘内游泳导致弱水死亡,该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代霆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石咀公路管理段,对政府划拨给自己使的料厂,在承包给代普志开采后,对其生产方面的安全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石咀公路管理段已并入会泽公路管理段,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会泽公路管理段承担;被告代普志作为砂厂的实际施工、管理人,采砂导致坑塘形成,产生安隐患,且未及时回填,停工后未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坑塘积水发生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会泽县雨碌乡雨碌村委会对该村境内的砂厂实施统一管理,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但对事发 砂 厂的安全问题,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鉴于会泽县雨碌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广泛的管理义务,事故发生后,对二原告也给予了一定的补助,会泽县雨碌乡中心学校注重对该校学生平时的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约束,且该事故发生在放学以后,学生已脱离了学校的监管,对二原告要求会泽县雨碌乡人民政府、会泽县雨碌乡雨碌村委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储皖中 姜光鑫 刘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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