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分别涉及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对于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的认定,以及对实施极其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把握等方面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参照指导性案例,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所归纳的指导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点的指导意见借题发挥。二要切实把握“类似案件”标准。类似案件不仅指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如果案情类似,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不类似,则不得参照上述指导性案例。三是“参照”,主要指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不是“照葫芦画瓢”参照具体的裁判结果;参照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