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天伟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炭234.9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为70470元。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建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奉节县大树镇大树村3组一非法小煤窑内开采煤炭。大树镇人民政府多次对王建平开办的非法煤矿下达书面关闭通知书,其仍然进行非法开采。截止2011年10月,被告人王建平非法开采煤炭318.5吨,非法开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为1433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天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天伟、王建平就指控的事实回答了公诉人的提问,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刘天伟、王建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天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建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