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张海波与被害人李晓娟于2009年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因张海波迷恋赌博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导致其与家人及李晓娟的关系恶化,张因此对生活失去信心,遂产生了先将被害人杀死再与高利贷债主拼死的想法。2011年6月16日上午7时许,张海波在李晓娟上班途中等到李,将李带至本市芙蓉路与金寨路交口附近的恒金宾馆,以李晓娟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宾馆206室。张海波在与李晓娟发生性关系后,先扼住李晓娟的颈部,后持弹簧刀捅刺李晓娟腹部、颈部,致李死亡。作案后,张海波带上弹簧刀及李晓娟的银行卡等物品,将206室门反锁后逃离现场。途中,张海波打电话告知其亲属及李晓娟的朋友杀人的事,后购买了安眠药估匹克隆片,来到本市包河区淝河路碧湖银波会所,在609包厢内服用了安眠药。当日13时许,侦查人员在该会所609包厢内抓获了被告人张海波,并从0362号衣柜内查获弹簧刀等物品。
经鉴定,被害人李晓娟系口鼻遭捂压、颈腹部被单刃刺器刺切致右颈内静脉破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肝破裂致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大出血死亡。
合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海波因对生活丧失信心,竟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辩护人认为张海波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张海波作案后虽拨打110告知了案发地点并在随后110回拨的电话中承认是其所为,但其并未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而是逃离了现场,张海波系被抓获归案而非主动投案。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