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王琼(已判刑)与被告人陈瑞和协商,被告人王琼出资21000元给被告人陈瑞和,由陈瑞和向高安市矿山水库管理局矿山村委会张坑村购买5棵香樟树,购树事宜由被告人陈瑞和与村小组协商,如购树款有余由陈瑞和所得。被告人陈瑞和即与张坑村村小组陈水根达成买卖5棵香樟树的口头协议。2010年2月24日上午王琼雇请刘金宝等挖树工人,将5棵香樟树挖倒,次日凌晨用大货车运往浙江销售,得卖树款26000元。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测算鉴定,挖走的5棵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
被告人陈瑞和于2010年6月10日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瑞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陈瑞和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