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秋,被告人姚珂家中失窃。2010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磊(已另处)酒后对尚在中学就读的被害人陶玉进行殴打,迫使其承认曾经偷盗姚珂家的财产。姚珂、姚伟、姚其将陶玉带至自己经营的饭店中,并逼迫陶玉交待出“同伙”。根据陶玉的“供述”,被告人姚珂等人将其他9名“犯罪嫌疑人”带至饭店,并将十名被害人关在饭店一包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早晨5时至7时许期间,姚伟等人才让十名被害人先后离开。案发后,四名被害人因恐慌先后辍学。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姚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鉴于被告人姚连科犯罪后能投案自首,有认罪态度较好和悔罪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姚连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此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伟、姚其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