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西平县宋集乡宋集街张某的修车铺修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对正在修车的张某警告即驾车挪动车头,导致溜车致使张某被挤压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之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妻子于某等亲属经济损失2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