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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欺诈案被指判决过轻 一审有明显地方保护色彩

Click: 369     Date:2011/12/12 13:40:18

对绿大地发行欺诈案判决的法律质疑

绿大地案的主要被告人 何学葵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陈菲、赵晓辉)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欺诈案近日在昆明一审宣判。尽管地方法院认为绿大地案的主要被告人有悔过表现,但造假圈钱3.46亿元却仅被罚400万元的判决结果实难服众。

    法院一审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将带来怎样的恶劣影响?广大股民利益受损如何追讨?相关机构应该怎样携手依法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专家。

    过轻判决将引发不良示范效应

    经法院查明,2007年底上市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书中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公司实际连续三年亏损。上市之后,绿大地恶习不改,以同样的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

    然而一审判决对绿大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了“手下留情”: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两名被告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几名被告也全部缓刑。就在绿大地案件宣判时,被告人已经拿着判决书回家了。

    “我个人认为案件的一审判决是不合理的,有失公正。因为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来讲是很恶劣的,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伤害。一开始就做了一个造假的策划,欺骗证监会、投资者,募集大额资金,而且是持续造假,持续犯罪,应该从重处罚,被判处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高刑,而且不得缓刑。”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表示。

    在指出判决不公的同时,郭锋对可能引发的后果表示了深深地担忧:“这一案件社会危害性较高,妨害了我国证券发行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通过一审判决,使得违法犯罪的收益和所付出的成本明显不相称,反而更会助长此类犯罪。”

    “一审判决没有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反而误导以后的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这么低,大家是否都可以这么做呢?先骗几个亿再说,大不了判几年缓刑。”郭锋进而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证券市场至今已有20多年,也处理过很多涉及虚假信息的案子,为什么有的公司到现在还敢明目张胆地在证券市场造假?就是因为得到的收益远远高于所付出的代价,使作案人心存侥幸,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消除违法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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