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称,马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马某与张某以“家”为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该房产即为位于天通苑小区的诉争房产。该房产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张某未经马某同意,擅自将该房产登记于张某一人名下,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为单独所有。张某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擅自登于其一人名下,侵害了马某的共有权。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马某应当为房产的共有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位于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处房产属马某与张某共同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