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五岁女童刘某在幼儿园吃午饭时,被碰翻的热面条烫伤两条大腿,落下疤痕。近日,该童将幼儿园负责人刘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幼儿园支付被烫伤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在被告设立的幼儿园入园。2011年5月11日,刘某在幼儿园吃午饭时,幼儿园教师将刚煮熟的热面条盛到碗里,没冷却就端到幼儿餐桌上,由于孩子比较乱,刘某在等待吃饭时被碰翻的热面条烫伤两条大腿,虽然经凉水冲洗、仍然严重烫伤,后送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诊断为“深2度烫伤”。医生告知烫伤重的部位要留下永久疤痕,严重影响了孩子的休息和正常发育成长。
原告的父母认为,被告作为幼儿园的负责人,在照看入园孩子时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烫伤的事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烫伤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