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称,2011年4月19日,他与同事苏先生骑车至京港澳高速左辅路西道口铁路桥限高杆处时,被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告孙先生驾驶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刮倒的限高杆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丰台交通支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由交通支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了伤残评定,经评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驾车系上海某物流公司所有,且在事故发生时被保有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此将被告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988.07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作者: 李婍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