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我南北相邻,我居北。两家宅院之间有一条4米宽的走道,我自该走道向东出行。2011年4月,二被告在其北正房西北角和东厢房(即其门脸房北数第四间)外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分别监控我家的后院和我临街开的理发店。这两个监控摄像头侵害了我的隐私权,使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故我要求二被告将这两个摄像头予以拆除。”
被告李军、张丽辩称:“我家是临街房,门脸房已出租。我家安装的摄像头不是监控原告家的隐私,而是为防盗以及我家房屋和财产安全而设置的,没有侵害原告的隐私权,不构成妨碍。我们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既无侵权事实,也无侵权后果,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有20几间房,房屋间数较多、分布情况也较为复杂,为查清涉案的两个摄像头是否能监视到原告的隐私,承办法官亲自实地勘验和现场调查。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被告安装在其北正房西房山北角处的摄像头,已经监控到原告宅院和其出行情况,涉及到原告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应予以拆除。二被告安装在其门脸房朝北的摄像头,其监控范围系公共区域,对原告并不构成妨碍。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将安装在其北正房西房山北角房檐处的摄像头予以拆除,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均为化名) 作者: 棋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