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称,其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并在该院落内建盖有房屋。后其兄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搬出房屋,后其兄起诉到法院其要求搬出房屋,后法院判决因其兄并非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女士的哥哥辩称,他是被拆迁人,房屋在1999年3月之前已存在,其爷爷将房屋赠与,因刘女士生活困难,才让其在房屋内借住。
拆迁单位辩称,在该单位与刘女士之兄签订协议时,其兄持有建房确权表,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父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双方亦未进行分家析产。拆迁的房屋共五间,拆迁前由刘女士居住使用。该房屋中的北房一间系由刘女士的祖父建造,刘女士建盖其中的南房一间,西房三间系刘女士另一兄长建造,现已去世。建盖上述房屋均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法院在审理期间,考虑到双方系兄妹关系,建盖房屋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房屋已拆迁等情况,从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日后再产生其他诉讼出发,建议双方和解解决,但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的房屋系双方之祖父建造,在居住期间,刘女士与另一兄长均在此院建盖了房屋,即使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成立,但被告也并非该院内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单独与拆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协议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作者: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