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陈和罗罗均系浦东某中学初一学生。2010年9月16日中午,陈陈、罗罗与乔乔同学倒完垃圾后,三人来到学校篮球场南面的篮球架旁。事发时,罗罗与乔乔坐在篮球架底座上聊天,陈陈站在篮球架底座上突然起跳,第一次双手抓住了树枝,当第二次跳起欲抓树枝时,罗罗拍了一下陈陈的臀部,“嗨”叫了一声,陈陈此次未能抓住树枝。而陈陈为了证明其跳起能抓住树枝,故又第三次起跳,当将抓住树枝的一刹那,罗罗又“嗨”叫了一声,陈陈随即脱手落地摔伤。经医院诊断,陈陈的左前臂左尺、桡骨远端骨折。
陈陈诉称,自己在跳抓树枝时,身旁的罗罗对其故意大叫一声,而受到突然惊吓,以致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坠落倒地,造成左前臂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罗罗及其父母、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并认为由罗罗及其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罗罗及其父母辩称,学校学生均知晓爱护树木,不应该爬树。罗罗在陈陈跳起攀爬树枝时的喊叫只是为了阻止其不良行为。因此,罗罗对于陈陈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则辩称,事发时系学校午休期间,陈陈是因站在篮球架底座上起跳,试图抓住树枝脱手落地受伤的,其应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引发危险后果,故应由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校方对其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陈作为一名初中学生,理应知晓攀爬树枝可能造成的危险,其对此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罗罗在陈陈跳抓树枝的危险行为时,非但不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阻止,反而在背后两次喊叫,并拍打其臀部,使其受到一定惊吓而脱手坠落受伤,其对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罗罗的父母应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在平时已做到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有相应的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对陈陈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陈陈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学校自愿补偿陈陈3000元,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作者: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