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5日上午,李女士外出归来坐电梯回家,当电梯运行至18楼时,王小姐饲养的一条拉布拉多猎犬独自进入电梯轿厢,随李女士一同来到20楼。一年前曾在小区里被这条猎犬吓过一回的李女士,顿时面色煞白,心悸不已。她随即去医院诊治,诊断为心动过速并伴有早搏。因索赔遭拒绝,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小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共计1万余元。
王小姐感到自己很无辜,她告诉法官,自己依法领有养犬许可证。事发当天,自己饲养的猎犬仅仅与李女士同乘一部电梯上了两层楼而已,猎犬并未对李女士有任何扑、咬的行为,没有造成李女士任何损伤,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小姐作为涉案拉布拉多猎犬的饲养人,没有牵住曾经让原告受惊吓的该犬,使之进入电梯轿厢使原告再次受到惊吓。李女士受到惊吓后去医院检查、治疗,完全符合常理,王小姐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法庭对李女士90元的医疗费予以确认,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为1000元和2000元。对李女士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因依据不足,法庭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