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6日中午,琪琪和父母到浦东福山路的一家饭店吃饭。琪琪双手各拿一个瓷调羹在桌上敲打取乐。其父罗先生因事离席,旁边的母亲张女士将调羹夺下。服务员见状添放了铁制调羹。此后,琪琪继续敲打瓷调羹,并将其砸碎。就在张女士将调羹碎片交给站在琪琪左侧的服务员后,琪琪哭闹不止。张女士发现,女儿左脸上赫然出现一条长5厘米的伤口,鲜血直流。事后虽经及时治疗,但她脸上仍留下明显疤痕。协商未果后,琪琪父母将饭店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饭店则辩称琪琪的脸并非服务员划伤,饭店不应担责。
据派出所质证显示,当天在回答“小孩的脸是你拿碎汤匙划破的吗”时,服务员称“应该是的,但我没有感觉到”。通过质证,法院确认了这一陈述的客观真实性。
法院认为,饭店既然拿不出证据证明琪琪受伤系她自己或第三人造成,饭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发时琪琪只有两岁,父母带她到公共场所用餐,应尽到最大的监护义务。然而,张女士第一次制止琪琪敲打瓷调羹后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接受服务员更换餐具的善意提醒,导致琪琪再次敲打瓷调羹并受伤,因此琪琪父母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