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07年7月15日因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入住睢宁县某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2009年5月11日,因左肱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再次入住该医院,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2010年1月5日至另外一家医院复查,发现内固定物断裂,吴某无奈于2010年11月1日入住河北省任丘市人民医院行切开断裂内固定物取出及植骨内定术,并为此花费19916.24元。吴某多次与就诊的睢宁县某医院协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遂起诉要求肇事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后在法庭主持的调解下,睢宁县某医院愿意赔偿吴某各项损失4万元,吴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他要求。 作者: 张尊敬